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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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泰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本金」數額為何?
二、請陳報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尚未支付之「利息」數額為何?(請詳敘該部分利息「計算期間」並列出「計算式」)。
三、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第二項尚未支付之「利息」數額不得併入「本金」內計算。請重新陳報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本金」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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