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介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7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330、7879、108
32、11348號),本院合議庭就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裁定如下:
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理由分別如下述),且均有調查必要性,應予調查:
壹、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部分
一、檢證1:被告鄭介源111.06.23警詢(警卷P1-3)、111.08.12檢事官詢問(偵卷P33-34)。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均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2: 陳建志 111.05.11警詢,警卷P5-6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
(一)檢證3:存戶個人資料(鄭介源),警卷P8
(二)檢證4: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P9-10
(三)檢證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P14
(四)檢證6:陳建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P15-17反
(五)被證1:被告庭呈手機LINE翻拍照片,院卷P45-55
(六)院證1: 玉山 111.12.29第3284號函所附之查詢設定約定帳號資料,院卷P29、31
貳、112年度金訴字第10號部分
一、以下供述證據,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一)檢證2: 陳筠心 111.05.15警詢,警173卷P41-43
(二)檢證3: 鄭秋玲 111.05.07警詢,警373卷P15-23
二、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
(一)陳筠心報案資料檢證4:土銀匯款申請書,警173卷P71檢證5:玉山111.06.21第0111號函及所附之顧客基本資料(鄭介源)、帳戶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表,警173卷P185-196
(二)鄭秋玲報案資料檢證6:中信ATM交易明細表4張,警373卷P69檢證7: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3卷P75-140檢證8:玉山111.08.30第7404號函及所附之帳戶交易明細警373卷P145、147、149
參、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部分
一、檢證1:被告鄭介源111.06.30警詢(警32卷P3-8)、111.06.28警詢(警41卷P3-5)。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均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一)檢證2: 詹玉蘭 (附表1)111.05.07警詢,警32卷P25-28、111.05.09警詢,警32卷P29-31
(二)檢證3: 葉玲君 (附表3)111.05.09警詢,警32卷P85-88
(三)檢證4: 曾俊榮 (附表2)111.05.07警詢,警41卷P19-23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
(一)詹玉蘭報案資料(附表1)檢證5:網銀交易明細翻拍照片4張,警32卷P33-35檢證6: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32卷P37-39
(二)曾俊榮報案資料(附表2)檢證7:台北富邦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警41卷P63檢證8: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1卷P71-99
(三)葉玲君報案資料(附表3)檢證9:中信匯款申請書影本,警32卷P89檢證10:中信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警32卷P99-103檢證11: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32卷P113
(四)檢證12:帳戶開戶資料(鄭介源),警32卷P19
(五)檢證13: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32卷P21-24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