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前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告訴人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並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22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嗣因告訴人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前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㈠│電腦主機│40臺│├──┼────┼───┤│㈡│電腦螢幕│1臺│├──┼────┼───┤│㈢│滑鼠│1個│├──┼────┼───┤│㈣│鍵盤│1個│├──┼────┼───┤│㈤│電源線│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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