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樓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