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 吳月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使用聲請人所有坐落於宜蘭縣○○鄉○○段○○○○號土地,自97年6月30日起未繳納地租,經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繳納,卻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信封各乙份為證,然信封上郵局批退之理由乃為「招領逾期」退回,而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遭退回,足見相對人之住、居所並非不明,且招領逾期之原因甚多,或因外出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一時未能返回住居所所致,況且,聲請人於存證信函及信封上之收件人均記載為「甲○○」,而非相對人「吳月伶」,是相對人縱見有招領之通知,亦可能認係送達錯誤,而不為領取,尚難逕予推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已陷於不明。故本件聲請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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