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森 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14,34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03,90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93,84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