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建廷(原名葉時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建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建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312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1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5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審訴字第220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接續執行,於101年8月23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1月6日,此有該署同日之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