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昱葶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玖包 (總毛重柒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昱葶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總毛重7.5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著有規定。再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212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8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體9包(總毛重7.54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之包裝袋9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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