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黃敬之 被告 陳俊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84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李陸華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