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顏忠
被告潘宏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顏忠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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