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6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洪緯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所為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洪緯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洪緯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固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7、9、12、13、15、16、17、
18、19、20、21、22、23、24、25、26、27、28號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則受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15年1月云云。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1號之罪,其中⑴附表編號1至19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⑵附表編號20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030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⑶附表編號21至28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⑷附表編號29至31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綜上,⑴至⑷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總和為11年10月,原裁定顯漏未審酌上述⑴所述附表編號1至19號所示之罪,業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致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違比例原則,亦與定刑應遵守法律內部界限之原則不符,爰請求重新裁定等語。
三、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452號判決,88年台抗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刑所獲得減少刑期之利益,於更定應執行刑時,應不得任意剝奪而損及受刑人之利益。
四、經查:
㈠、原裁定以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因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8年2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
㈡、惟原審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除應符合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限制,即對先前法院就受刑人各數罪所為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應予以尊重,未可恣意為之。查抗告人所犯⑴附表編號1至19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⑵附表編號20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030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附表編號21至28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⑷附表編號29至31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加計上述⑴至⑷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總和為11年10月,則原審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月,明顯不利於抗告人,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自屬難昭折服。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另更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而應予撤銷。再者,本院審酌本件縱令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所得定之應執行刑,亦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限制,為免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本件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後,不再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附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07月19│100年07月19│100年08月02│100年08月02│100年09月09│││日│日│日│日│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2296號、第28│2296號、第28│2296號、第28│2296號、第28│6436號│││87號│87號│87號│87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1年度訴字││實││字第234號│字第234號│字第234號│字第234號│第213號││審├──┼──────┼──────┼──────┼──────┼──────┤││判決│100年12月30│100年12月30│100年12月30│100年12月30│101年02月22│││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1年度訴字││決││字第234號│字第234號│字第234號│字第234號│第213號││├──┼──────┼──────┼──────┼──────┼──────┤││確定│101年02月20│101年02月20│101年02月20│101年02月20│101年03月12│││日期│日│日│日│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曾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08月29│100年08月30│100年10月01│100年10月01│100年07月03│││日│日│日│日│日至100年07│││││││月04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5│││3025號、第32│3025號、第32│3025號、第32│3025號、第32│758號│││12號│12號│12號│12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1年度審易││實││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189號││審├──┼──────┼──────┼──────┼──────┼──────┤││判決│101年02月29│101年02月29│101年02月29│101年02月29│101年03月12│││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1年度審易││決││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213號││├──┼──────┼──────┼──────┼──────┼──────┤││確定│101年03月19│101年03月19│101年03月19│101年03月19│101年04月9日│││日期│日│日│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曾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編號│11│12│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04│100年09月08│100年09月19│101年01月12│101年01月13│││日上午2時14│日│日│日│日│││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01│新北地檢100│新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6│年度偵字第2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460號│211號、第│211號、第│354號│354號││││30242號│30242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審訴│101年度審訴││實││第271號│第335號│第335號│字第292號│字第292號││審├──┼──────┼──────┼──────┼──────┼──────┤││判決│101年03月30│101年04月06│101年04月06│101年04月23│101年04月23│││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審訴│101年度審訴││決││第271號│第335號│第335號│字第292號│字第292號││├──┼──────┼──────┼──────┼──────┼──────┤││確定│101年04月21│101年05月04│101年05月4日│101年05月14│101年05月14│││日期│日│日││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否│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曾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編號│16│17│18│19│20│├────┼──────┼──────┼──────┼──────┼──────┤│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07│100年10月07│100年09月19│100年09月27│100年06月17│││日│日│日│日│日│├────┼──────┼──────┼──────┼──────┼──────┤│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00│新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43│年度偵字第43│年度偵字第│││30729號│30729號│66號、第1244│66號、第1244│30282號│││││5號│5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簡字││實││第637號│第637號│字第899號│字第899號│第6030號││審├──┼──────┼──────┼──────┼──────┼──────┤││判決│101年05月18│101年05月18│101年09月28│101年09月28│102年01月31│││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簡字││決││第637號│第637號│字第899號│字第899號│第6030號││├──┼──────┼──────┼──────┼──────┼──────┤││確定│101年06月22│101年06月22│101年10月29│101年10月29│102年03月01│││日期│日│日│日│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曾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編號│21│22│23│24│25│├────┼──────┼──────┼──────┼──────┼──────┤│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09月2│100年09月15│100年09月15│100年09月15│100年12月30│││日│日│日│日│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448號│3448號│3448號│3448號│3448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實││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審├──┼──────┼──────┼──────┼──────┼──────┤││判決│101年12月28│101年12月28│101年12月28│101年12月28│101年12月28│││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決││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確定│102年1月29日│102年1月29日│102年01月29│102年01月29│102年01月29│││日期│││日│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21至28曾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4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6│27│28│29│30││││││││├────┼──────┼──────┼──────┼──────┼──────┤│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12月30│101年01月06│101年01月06│100年6、7│100年6、7│││日│日│日│月間│月間│├────┼──────┼──────┼──────┼──────┼──────┤│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448號│3448號│3448號│6954號│6954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實││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第36號│第36號││審├──┼──────┼──────┼──────┼──────┼──────┤││判決│101年12月28│101年12月28│101年12月28│102年03月22│102年03月22│││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決││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字第1400號│第36號│第36號││├──┼──────┼──────┼──────┼──────┼──────┤││確定│102年01月29│102年01月29│102年01月29│103年01月09│103年01月09│││日期│日│日│日│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21至28曾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編號29至31曾經臺北地院以│││14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2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3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06月19│││││││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954號│││││├─┬──┼──────┼──────┼──────┼──────┼──────┤│最│法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實││第36號││││││審├──┼──────┼──────┼──────┼──────┼──────┤││判決│102年03月22│││││││日期│日│││││├─┼──┼──────┼──────┼──────┼──────┼──────┤│確│法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決││第36號││││││├──┼──────┼──────┼──────┼──────┼──────┤││確定│103年01月09│││││││日期│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編號29至31曾│││││││經臺北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