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梁清女 上列原告對被告 高逸婷趙秀鳳 提起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而被告間贈與之系爭房地目前之交易行情為伍佰壹拾陸萬元(詳如附表之說明及計算式),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原告主張被告2人間於民國100年9月14日贈與移轉登記
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區街○○○號(簡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為2/5
(一)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68.28(主建物)+10.46(陽台)=78.74平方公尺;78.74×0.3025=23.81885坪,約
23.8坪。
(二)與系爭房地門牌相近之園區街1-50號,依102年1至3月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最新資料共有2筆,單價分別為58.4萬/坪、50.2萬/坪,以前開兩筆交易平均價為
54.3萬/坪計算。
(三)計算式:23.8×54.3萬×被告高逸婷之受贈權利範圍2/5=516萬9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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