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原告乙○○
送達代收被告丙○○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原告所持分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即3,126.600元(計算式:900元/㎡×6948㎡×1/2=3,126,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6,4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