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林龍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龍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3號裁定免責並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3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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