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68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務人 吳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健宏於民國109年0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801元(含本金23,331元、利息4,470元)及其中23,331元自民國112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66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331元吳健宏民國112年07月16日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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