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 陳姵彤陳素芬
陳冠妘陳素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振家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詳上訴人之起訴狀第2頁)
(一)465之11地號部分價額為334萬8000元
465之26地號部分價額為46萬5500元
(二)建物部分價額為:406萬5000元×(242/1424+269/1424)=145萬8718元。
(三)前二項合計為527萬2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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