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唐詩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18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二筆信用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有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申辦信用貸款42萬元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即請求本金352,185元),未有另一筆申辦信用貸款35萬元之釋明文件(即請求本金325,197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2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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