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吳夢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77,81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