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57號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權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秦啟松債權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心瑜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美玲洪麒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張美玲、洪麒書分別住臺中市西屯區、臺中北屯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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