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交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湖交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和股)字第14449號),本院於96年1月12日所為簡易判
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年份應更正
為民國7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份記載誤載為民國74
年,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台北市○○區○○○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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