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588號債權人苗栗縣西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