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1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乙○○)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之罪嫌重大,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被害人甲○○經被告乙○○持刀砍傷後,是否已造成重傷害目前經本院送請鑑定中,本院認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之進行及確定之執行,應自另案借提執行期滿之翌日,即98年5月16日起羈押,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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