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6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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