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一、台 莫君婷 與 林蘭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375號上訴人莫君婷特別代理人 莫君毅 被上訴人林蘭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3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10年4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無訴訟能力,特別代理人住居臺中市沙鹿區,須扣除在途期間7日),算至110年5月10日止(110年5月9日為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10年6月1日始提出民事補正狀,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金龍法官蕭胤瑮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