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90號上訴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邱韋智 律師 劉宗欣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歐陽漢菁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複代理人 賴揚名 律師被上訴人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被上訴人 劉輝堂
周小萍 許聰嚴 黃寬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 律師追加被告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小萍訴訟代理人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劉輝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