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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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聲請人 陳和祿 即 陳逸昕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和祿即陳逸昕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清算事件卷、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聲請免責卷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