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勝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勝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勝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判處罪刑暨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0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0180號)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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