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沒收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 陳品臻 被上訴人元木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號請求沒收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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