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聲請人 楊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養母乙○○(女,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53年9月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乙○○收養為養女,因乙○○已於民國53年9月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經乙○○收養,茲乙○○已於53年9月5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乙○○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又本院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