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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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941號債權人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債務人 溫德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德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溫德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