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嘉勲於民國102年2月1日退休前為臺東縣尚武國小之老師, 朱慧清 於99年8月至102年7月間為臺東縣尚武國小之校長,蔡嘉勲意圖散布於眾,接續於㈠102年9月2日,寄送電子信件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㈡同年10月1日,寄送電子信件至臺東縣政府「縣民信箱」;㈢同年10月14日,寄送電子信件至臺東縣議會議長信箱;㈣同年10月28日間,寄送電子信件至臺東縣議員 朱連濟 之信箱,均指摘告訴人朱慧清「為臺東縣縣內老師們公認品德修養極差之校長,並分析朱慧清人格特質:一、習慣性浮報或佔用他人錢財。二、公器私用、圖利親朋。三、 愛霸凌 師生。四、一向極不尊重師生。五、習慣性造假。六、習慣性的侵犯隱私」,傳述給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臺東縣議會議長饒慶鈴、臺東縣政府員工及縣議員朱連濟,並於寄給縣議員朱連濟之信件上寫明請將此建議信也傳送給其他議員、各級民意代表參考,以此方式向不特定之行政院員工、臺東縣政府員工、臺東縣議員及民意代表傳述朱慧清有不適任校長行為之不實內容,足以毀損朱慧清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朱慧清告訴被告蔡嘉勲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已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為請求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