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債權人 馮慧珍 債務人 潘春美
余文玲 余自強 余自剛 余文仙 余文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86年1月30日│200,000元│86年4月30日│CH362053│├─┼───────────┼───────────┼───────────┼───────────┤│2│84年9月1日│200,000元│84年12月1日│CH021211│├─┼───────────┼───────────┼───────────┼───────────┤│3│86年1月30日│400,000元│86年4月30日│CH362052│└─┴───────────┴───────────┴───────────┴───────────┘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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