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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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日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被告展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澄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新台幣(下同)1,780,000元核定,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