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 程中秋
李金郎 鄭義安 張源本 陳志銘 羅炳宏 楊錫麟 江政文 蘇穆葳 高介中 陳昆泰 劉泰元 藍春森 余孝宗 陳文進 鄧志宏 蔣鴻仁 鄧禮珍 林來章 劉坤哲 徐子雲 黃信傑 巫明興 林俊雄 徐瑞彥 廖素慧 詹敏男 葛樹華 吳忠仁 范塏軒 蔡子喬 陳駿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複代理人 潘彥瑾 律師
朱家穎 律師原告 張峻榕 被告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之後,是否有依其105年9月30日制定之薪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給付給仍在職之原告「薪資津貼」,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吳昀儒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