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涂禎和 律師
林憲聰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和傑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