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83號、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黃佳宏因幫助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