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易希 等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743萬8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7月12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郭盈呈附表:
編號被上訴人原判決金額(新臺幣)1林易希122萬8004元2 簡瓊琳 106萬2510元3 郭純芳 95萬6587元4 王惠貞 86萬7843元5 吳淑惠 59萬2831元6 黃悅紋 59萬4142元7 張哲榮 20萬8452元8 蘇敬雅 20萬8452元9 莊佳玲 41萬0933元10 許惠婷 130萬9102元合計743萬8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