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曾清結 被告 劉正義 上列被告劉正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曾清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張國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