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837號聲請人 李明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祝擎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