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管委會規約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3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櫻花沐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韋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徐群英 間請求確認管委會規約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邱瑞祥法官林玉珮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