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898號抗告人 林冠均 相對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111年度監宣第8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8日合法寄存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