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陳少安 被告 劉建志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於審理中死亡,有
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未上訴時,不得上訴;又原告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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