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犯附表所示之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予減刑如主文所示。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正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