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農會大章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查明是否有委任乙○○為代理人,若有,請補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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