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4至7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44至14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56至15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38至241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義豐為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於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後之民國一一0年一月七日代理權消滅,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可稽,依首揭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再審相對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再審聲請人亦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再審相對人新任法定代理人張義豐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家慧
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