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濟陽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琪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
3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順成┌──────────────────────────────────────────────────────┐│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102年3月2日│116,983元│TY一0九七九一││││ 司卓元裕 │園分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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