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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