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749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路○段○○號5樓之13,民國94年10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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