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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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6,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原告住所由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