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 洪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詩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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